限定保密期——
打破国家秘密“一密定终身”
“定密多、解密难”被认为是目前保密工作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有关专家介绍,随意定密导致缺少密级变更和解密机制,往往“一密定终身”,导致大量已无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会同国家保密局赴上海、福建调研后发现,一些单位往往只定密,从不解密。保密工作与档案管理工作衔接不紧,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涉密文件档案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些文件存放在档案部门,到期档案部门无权解密,原定密机关也不在到期时主动解密。
为此,新修订的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另外,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