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信息公开——
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权
如何处理保密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一直是保密法修改过程中的一个焦点。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妥善处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属于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保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
修改后的保密法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勇说:“在保密法当中,也特别注重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比如,在总则当中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保密法其他章节中,也对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做了很好的规定。”
另外,法律还对“乱定密”的情况进行了法律责任的明确: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辜胜阻委员认为,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很难处理。如何处理好这个关系,关键是定密的问题。他说:“政府要透明,因为只有透明才能防止腐败。所以一个国家不是说定的密越多越好。定密一定要科学,该定的必须定,不该定的不准定。所以,要保证这部法律的严肃性,非常重要的还在于定密责任,要科学定密。”(记者张伟杰)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