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办法,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将不予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的;
――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以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的;
――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
――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
――在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未满12个月,以及在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社区实际居住未满6个月的;
――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或者无证照经营的;
――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尚未参保的;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尚未就业的;
――申请当月前5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的。
在家庭收入认定方面,实施办法还规定,家庭成员所取得的17种货币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包括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长寿保健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高温清凉补助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城乡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等等。
该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常住非农户籍居民家庭。
来源:杭州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