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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收受巨额贿赂 产业园"明星主任"昨日受审
2010-11-05 11:17:56      来源: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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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收受巨额贿赂 产业园

图为:武汉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资料图片)

在国家重视高新技术开发的大背景下,作为武汉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管委会主任及武汉高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曾经广受关注。但昨日,他却站在武汉市中院法庭的被告席上,因为涉嫌收受巨额贿赂以及滥用职权受审。

任职期间多次“笑纳”好处费

经查,现年55岁的王某,从2001年建立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起,就担任管委会主任及武汉高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1年,武汉某园林公司在王某所管辖的区域内完成了园林工程后,希望王某为其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成功帮助其结算后,2009年1月的一天,在东西湖区一酒店门口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甘某送的人民币3万元好处费。

2003年,武汉某收购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想收购王某所管辖的园内一项目,请王某提供便利,王某为其提供了帮助。2006年8月的一天,为了感谢王某,罗某在武汉市青少年宫后门,送给王某人民币30万元。此后,王某将此笔款项用于个人购房。2007年2月的一天,王某再次在罗某的办公室收受罗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06年,武汉某公司负责人万某,为了成功拿下王某管辖园区一处工程,寻求王某帮助。王某成功帮忙后,当年3月,万某送给王某好处费澳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6.3万余元);同年4月,王某再次收受万某赠送的澳币1万元。除此之外,王某还以同样的方式,收受武汉两公司赠送的好处费,分别为人民币20万元和10万元。

借钱70万别人主动承担债务

2006年9月,武汉高桥实业有限公司下属一开发公司,应国家要求需缴纳40%的股权。王某利用担任管委会主任及高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不仅隐瞒该公司实际所有的资产不上报,将价值人民币1108万元的国有股权以人民币687万元的低价转让给该公司负责人金某,造成国有资产421万元的重大损失。

2008年1月,王某找到武汉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以个人名义借得人民币7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同年5月,为了感谢王某此前的帮助,金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陈某出示一张借条,并撕毁了王某原来的借条,随后,金某将此事告诉王某,并表示王某不用归还这70万元。

强烈反差曾是业内明星人物

据指控,从2001年至2009年,8年的任职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合计高达140万元。据了解,王某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负责人,曾经广受关注。任职期间,他曾经多次接受国内各媒体的采访。2007年,王某还作为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物流产业园管委会主任,获得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的称号,此外在全省获得的荣誉更是不计其数。其后,王某还担任了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书记,该物流中心被称为“华中货物通关大本营”,是国务院在中部保税区扩大试点的第一家也是目前中部地区唯一的保税物流中心。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王某如此疯狂受贿?据王某交代,以上收受的贿赂,主要用于自己购置房产,其他的钱基本都用于女儿在国外读书。据了解,王某的女儿一直在国外读书,王某收受罗某的1万元好处费以及其后接受的2万元澳币,全部存进女儿国外的户头,以供女儿在国外的学费以及生活费之类的花销。

案发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回王某受贿的133900元。

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昨日在法庭上,公诉人提出,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王某对其部分受贿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前述70万元系以借款的方式得到的,而后金某将借条撕毁,是在王某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此款项不应属于受贿。而且,对于以687万元的低价将价值1108万元的国有股权转让出去的指控,王某辩称自己此行为是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且有书面文件可以证实,不能属于滥用职权。

对此,公诉人驳斥称,70万元虽然是以借款的方式得到,但是金某系因出于对被告人王某的感谢才会帮其还这70万元,当金某将此事告知王某时,他并没有表示反对,此款项应属于受贿款。最后,公诉人提出,王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遭受400余万元的流失,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人建议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其判处15年以上徒刑。

本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楚天金报 编辑: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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