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专家解读“ipad事件”,质疑海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界定个人物品 全凭海关说了算?
今年8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令”),近期因“入境ipad被征千元税款”而备受媒体和公众的瞩目。
“54号令”出台之后,无论是留学生戏言的“裸奔回国”,还是出境游旅客对购物单的“忍痛割爱”,都显示了它对特定人群的影响不容小视。那么,对这一“54号令”应如何理解,该令在实施中暴露出了哪些问题,应否修改完善?针对此问题,中国青年报专访了我国海关法领域的两位专家。他们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的赵国华副主任,以及北京铭基律师事务所的赵辉律师。
涉嫌与WTO协议相悖
赵辉律师表示,以“入境居民旅客的自用行李超5000元需缴税,20种商品全额缴税”等为主要内容的“54号令”,因对ipad等产品的征收税率过高、完税价格过大,而涉嫌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相悖。
他指出,从法律效力的等级上看,“54号令”是由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的等级较低,可以由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中央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发布。而WTO的ITA在性质上则属于国际条约,我国在正式签署加入之后,就应当受其约束,ITA在我国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根据ITA的规定,参加国应当分阶段将包括各种类型电脑在内的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降至零关税。”赵辉介绍说,“但是海关总署用‘54号令’向ipad征收高额税款,明显与ITA这一‘上位法’相违背。”因此他认为,“54号令”应予修正。
然而,也有WTO法专家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质疑,“54号令”是否违反中国在WTO项下的承诺,还有待进一步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常务理事韩立余,就向笔者表示,要确认二者“相悖”,还需仔细审查中国在签署ITA时具体承诺了什么。“而即使去查承诺,也会因为理解上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的看法。”韩立余教授说,“中国涉诉的WTO案件,多少都存在类似问题,不独‘54号令’专有。”
尽管“54号令”与ITA规则是否相悖还有待确认,但商务部11月初曾发函向海关总署质询此事,却是事实。截至发稿,商务部方面似已与海关总署达成谅解,商务部发言人姚坚称“支持海关总署依法履行职责”。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也表示,在入境的时候,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定。他说,WTO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地区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个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货物和物品是有区别的,“54号令”针对的是个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