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个人自用物品”无标准
“54号令”中规定,在居民旅客入境时,对其携带的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5000元的“个人自用物品”,仅对超出的部分征税;但是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如名贵手表、名牌手提包等,则要全额征税。
上述规定本意在于加大对“水客”的打击力度,规范“代购”等行为。但赵国华表示,由于“54号令”对如何界定“个人自用物品”并无细致而可操作性强的判断标准,因此当前主要依靠海关关员在现场的自由裁量而定。“‘个人自用物品’不仅在‘54号令’中,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都没有明确界定,这就为海关关员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赵辉说:“执法者主观判断的余地太大,就难免有滥用职权、滋生腐败的可能。”他认为,此种含糊性规范在操作层面,可能令“个人自用物品”和“货物”的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在此情况下,“雁过拔毛”的做法也就在所难免。
赵辉据此建议,制定更细致可行的“个人自用物品”的判断标准。他还建议,在出台具体判断标准之前,入境的居民旅客应主动采取措施,加强自我保护。比如,对“个人携带出境又入境”的物品,在出境时要主动向海关申报登记,以证明其来源,以有效避免“被纳税”;对于“境外获取”的物品,要尽量避免“超额”。
“此外,在境外购物之前,不妨先计算一下该商品的价格加上进口税率,与在国内购买哪一种更合算。”赵辉还提示,如果认为海关关员在征税方面确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入境居民也应该注意收集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事后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寻求解决。
除了“自由裁量权过大”之外,赵国华指出,“54号令”中对不可分割的物品按全额征税的“一刀切”规定,也有失公平。赵辉则进一步表示,“一刀切”还体现在当前海关法对征税物品的估价上。“根据目前《完税价格表》的规定,笔记本电脑适用的一般完税价格是5000元,但在现实生活中,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从低端的一两千元到高档的数万元不等。”赵辉说,“在此情况下,海关法仍在估价上‘一刀切’,显得过于简单粗暴。”
韩立余则结合国际经验提出,此种“一刀切”,在很大程度上是“条文规范落后于时代发展”所致。
他以征税商品的“归类”为例解释说,虽然国际海关组织和我国海关对商品的归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一些因时代的高速发展而诞生的新产品,如i鄄pad等电子产品,却没有及时地反映在原有的归类目录中。因而,归类和估价上的分歧在所难免。
对此,赵国华概括得更加简洁,他将“54号令”在社会上引起的巨大反响,干脆称为“老规定遇上了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