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漫天下
判决结果】11月25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昌福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没收其非法狩猎的作案工具。据悉,这是今年10月21日我省宣布全省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类禁猎期之后,查办宣判的第一起非法猎捕鸟类刑事案件。
【案情回放】今年10月29日开始,贵州省从江县洛香镇登邑村农民杨昌福,未取得狩猎许可证,就擅自携带丝网、诱鸟放音机等专业捕鸟工具,在邵阳县黄亭市镇沿河村坳垅山柑橘场张网捕鸟。
10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当地林业公安人员赶到捕鸟现场,将杨昌福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其捕捉的野生麻雀22只和捕鸟工具。后经林业机关鉴定,杨昌福所捕麻雀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保护对象。
杨昌福被抓当日即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月18日,他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邵阳县审理此案的法官吴社忠说,根据今年10月21日,省林业厅发布的湘林通字[2010]1号文件《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之规定,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鸟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被告人杨昌福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擅自在鸟类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国家明令保护的麻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并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杨昌福犯罪的时间为禁猎期实施之初,所捕鸟类数量界近犯罪起点的事实,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古诗云:“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保护鸟类及一切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天性,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保障,更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