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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称“最牛公务员”举报问题早已解决
若不上班将被处理

2011-02-13 10:40:36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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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网络媒体反映“福建龙岩市最牛公务员9年不上班工资照发”一事,福建龙岩市组织人事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称江进祥所反映问题早已得到解决,而长期不上班一事也并非因为被停职检查。并称若江进祥仍不回单位上班,将依法依规依政策处理。

一、关于江进祥9年未上班的情况

“最牛公务员”江进祥,男,汉族,永定县人,1956年9月生,1976年2月参加工作,无党派人士。原系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秘书科科长,现为龙岩市城建监察支队科员,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查称, 2002年4月28日,江进祥在担任市人大二届一次会议秘书处信访组工作人员期间,违反大会纪律,未经大会秘书处同意,佩戴大会工作人员工作证,擅自向参会代表散发反映污水处理厂附属工程水管质量问题的个人信件,在代表中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违纪。

2002年5月16日,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江进祥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但江进祥对决定不服,在停职检查期间,长期擅离工作岗位。

2002年8月20日,市人大环保委在《闽西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江进祥在15日内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归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公告后,江进祥仍不回单位上班。

2003年5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江进祥行政撤销科级职级的处分。江进祥不服,提出申诉。2003年7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进行了复核,决定维持对江进祥撤销科级职级处分的决定。

之后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江进祥已不适宜继续留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经组织协调,2003年10月调往市城建监察支队工作。

但由于不服从组织处理决定,江进祥并未到城建监察支队上班。支队人事科多次联系江进祥,均联系不上。后与其妻子联系,要求江进祥到支队上班,其妻答复说江进祥身体不好,无法上班。支队人事科后告知其妻,如果江进祥确实无法上班可申请办理病退,其妻不同意。

期间,江进祥通过各种途径反复上访,强调他是因反映腐败问题而受到不公正处理,要求更改处理决定。

调查认为,江进祥一直未上班,支队及主管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考虑到江进祥的情况比较特殊,其个性比较强,对组织的处理决定一直非常抵触,且其家庭比较困难,为避免激化矛盾,单位对他多予宽容。只发基本工资,其它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二、关于江进祥反映的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

对江进祥反映的管涵裂纹和设备质量问题,龙岩市方面称早在2003年4月,龙岩市纪委牵头,龙岩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就已共同组成调查组,就有关问题作全面的调查核实。其调查结论为:

(1)反映龙岩市污水处理厂2K+830—2K+915段钢筋混凝土I级管发生裂纹的问题,事实存在。施工单位违反了施工技术规范,错误选用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采用14吨的振动压路机振动碾压,碾压动荷载过大,造成地下管涵承受的实际荷载超过设计的抗荷载力,是造成地下涵管裂纹的主要原因。

调查认为事故主要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而非江进祥反映的管涵生产方。

同时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一些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当的施工行为,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法纪、党政纪处理,涵管裂纹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2)污水厂的设备进口经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其型号、质量、重量等技术参数的严格检验,查验合格证后分别出具了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照,安装调试完毕后,通过了省环保局和市建委组织的验收。污水厂投入运行至今,设备运行状况良好,经省、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各项出水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连续达标排放。

龙岩方面表示上述调查结论,当时已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其它有关部门。

三、停职检查不能成为不上班的理由

根据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暂时停止职务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人事管理措施,其有效时间从组织作出决定时起至解除决定或者作出行政处分之日止。

调查称,江进祥的停职检查,到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5月31日对其作出撤销科级职级决定之日,就已终止了。同时,停职检查只是停止其当时所担任的科长职务,并不是停止其公务活动,其仍然具有履行所在单位科员职务的义务,必须按照所在单位要求执行相应的考勤制度。据此,停职检查不能成为其长期不上班的理由。

市城建监察支队认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应服从组织处理决定,如对决定不服,可通过正常途径申诉。且对江进祥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已耐心做了解释。

城建监察支队于2月12日在《闽西日报》上发布公告,通知江进祥按期回单位上班。若逾期(超过15天)仍不回单位上班,将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处理;

记者试图再次联系江进祥,但其电话已转入“来电转移”模式。

来源:中国日报 记者 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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