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框架形成阶段。时间是邓小平南巡发表重要谈话、党的十四大召开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后。特点是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对宪法作了第二次修改;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同时也注意制定好其他方面的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上取得新进展。经过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深刻回答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是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到新阶段的新的宣言书;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从此,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财政、税收、金融、外贸、价格和社会保障等改革全面铺开并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明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继续扩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和健康发展。为此,党的十四大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始终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坚持从总体上、法理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立法的计划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实行立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及其他实际工作者相结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制定了一大批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一是,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第二次重要修改。这次修改宪法有两个方面的重点:一方面,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明确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坚持改革开放”等,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地位;另一方面,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发展的需要,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写入宪法,这就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经济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二是,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在规范市场主体和行为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等;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审计法,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劳动法等;在促进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对外贸易法等;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制定了农业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公路法、煤炭法、建筑法等。三是,总结十七年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其中专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贯彻“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有关香港问题的法律和决定。五是,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国防等方面,也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为健全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为保障和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制定了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为贯彻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制定了国防法等。在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29件;通过法律8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件,共计118件。这些法律的制定,填补了一些方面法律的空缺,充实了法律体系的内容,为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不断总结立法经验,对新时期立法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强调在立法工作中始终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立法要严格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立足于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立法要合理划分国家机构的权限,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立法要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的关系,防止不适当地扩大部门的权力和利益、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立法要努力体现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妥善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经验用法律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一些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尽可能做出法律规范,力求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三是,立足于中国国情,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在制定法律特别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时,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对其中反映市场经济规律性、共同性的内容,以及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和惯例,大胆地吸收和借鉴。四是,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动性。坚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把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列为主要内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法律,使立法工作有明确的目标;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年度审议法律草案的安排意见,努力做到突出重点,急需的先立,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规划计划的落实。五是,立法工作充分走群众路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起草法律实行立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及其他实际工作者相结合,或者委托研究机构和专家起草;审议法律草案要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广采博纳,集思广益,力求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在这个阶段,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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