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阶段,基本形成并形成阶段。时间是从党的十六大召开到2010 年底。特点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对宪法作了第四次重要修改;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迈出新步伐;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谐统一。经过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党的十六大站在时代和历史的高度,科学分析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了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同时重申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紧紧围绕“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着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党的十七大,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结合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外国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战略任务,并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的总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确定了“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提出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集中力量突破了一批长期没能突破的立法难点项目;在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注重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一批重要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宪法中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除修改宪法外,立法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把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我们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实现两岸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对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并通过相关决定,对保障基本法正确实施、推进香港民主健康发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制定了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修改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等。三是,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企业所得税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修改了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专利法等。四是,更加注重和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修改了防震减灾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五是,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海岛保护法,修改了节约能源法等。此外,还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共105件。与此同时,国务院抓紧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为重点,抓紧制定实施性、配套性地方性法规,同时做好先行先试性和自主性立法。为了确保如期形成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谐统一。
在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迈出了坚定步伐。一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充分考虑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的立法项目;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时,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相关代表的意见;对代表议案和建议里比较集中的立法项目,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及时提请审议;在立法调研中,吸收代表参加或者注意听取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选举法修正案、代表法修正案等重要法律草案在大会审议前,组织代表提前审阅和讨论,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以内容比较完整、质量比较高、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为基础,经过规范完善直接形成法律草案,如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就是在湖南等代表团部分代表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及修正案建议稿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还是第一次。二是,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先后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等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的精神,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对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使法律草案公布工作常态化。三是,举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四是,不断完善已有的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方式方法: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印发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和单位,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的问题,召开论证会,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法律草案涉及领域的实际情况,直接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的。五是,认真执行审次制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草案,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耐心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反复审议修改完善,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后再提请表决。这个阶段,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也创新了不少新形式新做法,例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中,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坚持地方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法规立项论证、法规联合起草、法规审议和表决程序、立法后评估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积累许多好经验,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层次,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作者授权中国人大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来源:中国人大网 编辑:邓京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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