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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放任虚假恐怖信息传播应追究刑事责任

2013-09-29 17:10:56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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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9月29日电(记者 张少虎)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

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吕广伦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实践中发生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比较多,是否都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来认定”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构成犯罪。所以,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

编辑: 张少虎 标签: 最高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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