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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动物防疫条例》

2013-12-23 21:59:17 来源:中国日报甘肃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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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既是对多年来甘肃省动物防疫执法实践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又吸收借鉴了外省区先进的管理经验,构建了一套符合甘肃省省情、体现依法防控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贯彻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从甘肃省实际出发,作出了一些创新性、特色化的规定。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防疫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条例》不仅明确了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由此,进一步健全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医工作责任体系。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动物生产经营者的防疫行为。《条例》鼓励动物饲养者按照健康养殖的要求,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同时还规定,新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等四类动物生产经营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者在建设前就场所的选址、布局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从而强化了动物防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从源头上降低了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条例》进一步加强了病害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病害动物尸体携带病原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明确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不得污染环境,对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条例》进一步加大了活畜禽跨区域流动监管力度。《条例》规定,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调入前,要向调入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镇)的机构申报备案。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要经过指定通道及道口进入本省。输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及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从省外引进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通过采取调运前申报备案、调运途中检查确认、调运落地后隔离观察等具体措施,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有效监管,强化了流通环节防疫监管力度,严防“外疫”传入。

《条例》进一步确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条例》确立了我省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总体策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实行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还规定,对从有疫情风险的区域拟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有疫情风险的,调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暂停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等预防措施,推进由被动防疫向主动防控转变。

编辑: 张少虎 标签: 防疫 动物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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