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视点
从网络谣言侵害的对象看,可以分为侵害公共与社会利益的谣言和侵害公民权益的谣言。前者由公权力部门代表国家追究造谣者责任,后者则应由公民自己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依照法律程序追究造谣者责任。
目前,与公权力积极打击网络谣言相比,网络谣言的公民受害者似乎处于被动维权状态。绝大多数公民在权利被网络谣言侵害之后,怠于行使权利。这与受害者缺乏维权意识和相关知识分不开。
首先,对侵害公民个人的网络谣言,公安机关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能在受害人自己依法采取“举报”、“通知”后才能介入。因此,网络谣言受害者应该在谣言扩散之前“挺身而出”,自己来启动对造谣者的调查程序。
其次,网络谣言受害人维权应该得到相关机构必要支持。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受害人无法自行判断造谣者真实身份导致无法立案的情形。造谣者常会利用虚拟身份为掩护进行造谣活动,公民个人缺乏确认其真实身份的能力。
揭穿造谣者真实身份往往是涉及谣言侵权立案的关键所在。受害人应该保存侵权证据,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受害人通知后,应在初步核实后,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或屏蔽等必要措施。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进行侦查取证。
网络谣言受害者唯有“挺身而出”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通知和侵权提示”,才可避免谣言进一步扩散;也只有向公安部门报案,才能在公权力的协助下完成制裁始作俑者的步骤。
□朱巍(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