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要点
《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专家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院长、庭长只进行行政管理,不审案,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院长、庭长也是法官,而且往往是该法院最好的法官。在案件审理、组成合议庭的过程中,他们可以作为审判长,参与到审判当中,以此提高各级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其他行政上的事务可以由别人承担。只有从院长、庭长开始“去行政化”,才能逐步实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
汤维建: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但这一制度的问题在于运行的程序不规范,不进行开庭审理、不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不让代理律师参加,仅凭办案法官的书面或口头汇报提出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使得诉讼的基本原则被架空,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就应当弱化审判委员会在个案审理上的功能。
防止错案:一项系统工程
◎改革背景
安徽张氏叔侄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农民李怀亮重获自由……2013年上半年开始,各地连续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改革要点
《决定》强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专家观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冤错案件之所以发生,缘于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审理刑事案件各阶段未能严格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在侦查阶段,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仍十分突出;在公诉阶段,不能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在审判阶段,降低定罪标准,放松对证据链条的要求等等。防范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严控侦查活动为基点、以审查起诉环节为支撑、以审判环节为重点的思路,以公平、公正处理案件为目标,按照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思路推进。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被写入了宪法文本。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都和人权保障有关。不过,仅仅被法律条文所确认的权利还只是纸上的权利,要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在办理、审理刑事案件中,杜绝刑讯逼供,法、检、公三机关在办案环节上做到真正相互制约等,都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不可缺少的制度安排。从人权的立法保障发展到司法保障,《决定》提出的行动目标对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