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怎么用?必要时启动价格干预
关于监测结果的运用,送审稿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同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价格监测工作预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监测机构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价格监测工作预案。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监测范围
1.粮、油、肉、蛋、菜等重要农副产品;
2.钢材、水泥、有色金属等重要工业生产资料;
3.化肥、农膜、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
4.成品油、燃气、煤炭等主要能源;
5.汽车、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主要消费品;
6.房地产领域相关价格情况;
7.医疗、教育、客货运输等服务;
8.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来源:京华时报(记者 孙乾) 编辑:孙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