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5日)上午,市一中院通报了劳动用工领域的六种隐蔽违法行为,并据此发布司法建议和维权提示。其中用人单位用多种形式发放工资,隐瞒员工实际工资数额的现象最为典型。
法院通报的案例介绍,华某起诉科技公司未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诉讼中,华某称自己的月工资为1万元,但科技公司以工资发放明细表为据,称他的月工资只有4000元。
法院查明,华某除领取每月4000元工资外,还同时领取另两人名下共6000元工资,而另两人并非科技公司员工,因而法院认定华某的月工资为1万元,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了科技公司的赔偿额。
据介绍,目前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将员工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计算加班费及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有些单位以避税为目的,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人为分割为若干部分,有的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分别发放月工资;有的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当数额的发票来报销用以充抵工资;还有的单位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至其亲属或其他多人银行卡账号下。因而当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工资的实际数额。
法官提示,经济补偿金计算、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各类社会保险的缴存基数等都需要通过确定工资基数来最终确定。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在条件允许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发放只能通过银行走账,杜绝现金发放的形式,以堵住漏洞。
此外,法院还提出,目前用人单位还存在另外五种规避责任的猫腻:
一、单位通过建立两家或多家关联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约,使劳动者的工龄被分割为若干段,无法获得较长工龄应得到的利益。二、单位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使劳动者丧失休息休假、获得加班费、参加社会保险、解约经济补偿等权利。三、单位不经清算就注销,劳动者即便在法院获得胜诉,待到执行时却发现单位已经注销。四、单位将竞业限制范围无限扩大化,只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而不约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金。五、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意书,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来源:京华时报(记者 孙思娅) 编辑:孙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