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重庆市政府组织召开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电视电话宣讲会。会上,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条例》贯彻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五部配套规章。《条例》最核心的内容,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信息监管制度、信用约束制度,以此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按照《条例》,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其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来渝参加电视电话宣讲会的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让企业自己公示自己的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将极大增加其违法成本。
据了解,重庆市早在2003年就启动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交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2006年建成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建立了市级区县两级联合征信工作机制,截至今年10月底,已经征集来自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5218.29万条,并已被广泛应用于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涉企财政补贴等各项政府日常事务管理活动中。
会议强调,各单位要深入组织对《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贯彻,提出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要通过各自的渠道、依照各自的职责向企业和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好宣传和培训,形成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要全面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根据重庆实际,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都必须统一征集到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按规定在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要加大信用信息应用和部门联动响应,政府各部门都要在各自的领域进行充分应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记者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