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出台
7月3日,记者从福州海关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工作组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称《监管办法》)已经海关总署署长签发,该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管办法》规定,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平潭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查、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平潭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等,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平潭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实习生 杨白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