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方台用闽方言改播“星爷”电影被判侵权
C 电视台回应:改播电影只为发展地方方言
一审宣判后,美亚公司、福建某地方电视台均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
美亚公司认为,自己“受伤”很深,3000元不足以弥补,一审法院对被告侵权责任认定畸轻,完全忽视电视台主观上属于故意侵权等相关因素。希望改判电视台赔偿3万元。福建某地方电视台则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侵权。
庭审上,两方“开战”。美亚公司提供“发行权证明书”、“电视台节目播放监播报告”、录播光盘三份证据。福建某地方电视台则亮出了五大反驳意见。
第一,美亚公司并不享有著作权专有许可权利,连最基础的诉讼主体都不适格。第二,美亚公司未提供讼争作品《行运一条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提供的光碟系从网络上下载的。第三,美亚公司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无协会公章,形式上存在缺陷,无法证明香港影业协会的《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的证书号码是一致的,其涉及的英文内容,未提交中文译本,香港影业协会不具有授权民事主体在大陆区域行使著作权独占性的权利。
第四,电视台播放的仅仅是素材资料并未构成侵权。其播放的素材资料仅是参照部分讼争电影的素材,揉进其他内容改编成当地方言的电影故事,其“独创性”是公认的,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也是对地方方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第五,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合法的证据调查主体,其所提供的监播报告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美亚公司提供的监播报告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D 法院反驳:发展方言不能侵犯他人权益
根据福建某地方电视台提出的5个反驳意见,福建省高院一一进行了反驳。
福建省高院查明,香港影业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确认的作为香港地区版权的认证机构,该协会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的认证工作。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讼争作品《行运一条龙》发行权证明,经我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转递,证据的形式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广电集团认为该证据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理。
这份证明书证明,大陆地区其他个人或机构在公共场合播放这部电影需要经过美亚公司同意,所以美亚公司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至于,美亚公司是否提供《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不影响其享有讼争作品的放映权。另外,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播报告也是合理的。
福建某地方电视台认为自己只是播放了素材,但是监播报告显示,电视台播放的讼争影片已经覆盖了讼争作品的大部分内容,已经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另外,发展地方特色,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建立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电视台主张其系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看法是正确的。
据此,可以判定,电视台播放《行运一条龙》的行为确实已侵犯了美亚公司的放映权。关于赔偿的数额,福建省高院也同意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的理由。所以,案件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