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例“医疗事故罪”:谁将李建雪推上“被告席”?
博弈
黄睿告诉北青报记者,当他四处求助、为涉罪的妻子讨说法时,有省外的医生问他:你们医院自己开的死亡证明,都称死因是“失血性休克”,你呼吁启动中华医学会再鉴定或法医尸检意义何在?
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长乐市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里,陈的死亡证明不仅有前后两份(前者已标注为“作废”),后一张更现“鸳鸯联”情形—即医院存根和拿给家属的有别,相差一个问号!
陈燕芳死亡39天之际,家属到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书一式四联,前两联是医院存根和网络直报用;后两联拿给家属,做注销户口和火化尸体依据。”医务科林友松告诉北青报记者。
据妇产科主任杨玉珍回忆,2月8日那天,死者的丈夫和哥哥多人来医院开具证明。当时编号为99号证明书死亡原因一栏,她标注了“不明”二字。家属拿走后又回来,要求重开为“失血性休克”。
“我赶紧向院领导请示,院领导说你就按家属说的开,然后在后面打上问号!”杨主任的诉说,在老院长处得到证实。
然而,当看到杨主任在第100号证明第一联存根处的“根本死因”栏,填了“失血性休克?”时,家属不干了。“我说这个没有尸检,死因不明,必须写失血性休克加问号。而家属说,你一定要写失血性休克,不许加问号。你们病程里都写了失血性休克……”
杨主任和小林都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当时对方来了好几个人,他们很怕被家属怎么样,因为事发当初有人被打了。
“那段日子,我们像惊弓之鸟,处于各方压力之下。家属要什么,我们就给什么。按原来卫生部的规定,复印病历材料,里面的主观材料像病程记录等,我们可以不给家属;但按上面的要求,全部的病历都给对方拿走复印了。”小林说。
在院方看来,家属开这张死亡证明,出于步步为营的考虑。最不利的地方就是省市两级的医学会鉴定时,家属将它以及“内部研讨记录”提供给相关鉴定专家。
2012年5月9日,福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称:“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症)、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长乐市医院不服。认为前面既称未行尸检,死因不能确定;且患者存在基础疾病。后面怎么又得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的矛盾结论?
四个半月后,省医学会的鉴定出炉,干脆直接得出“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至于尸检,连提都没提。这在李建雪及黄睿眼里,被解读为与会专家为“避嫌”而做出的姿态。
而在邓利强看来,正是长乐市警方刑事立案后又不遵循刑案的“高证据标准”,没有按规定强行尸检确认死因,才有了今日李建雪案之尴尬局面。
“两次鉴定结论不同,说明死因存疑。而如果根据‘不确定’的死因给一个公民定罪,明显不公。”邓利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