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获悉,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金额14.56亿元。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表示,根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区)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书,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统一交至当地财政指定的专用账户,纳入当地财政统筹使用。另外,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工作所需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与社会抚养费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长期以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反复强调、严格要求全省各地务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挪用、截留、私分、贪污社会抚养费,并明确表示,对违反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进行监督。(记者 李文芳 通讯员 粤卫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