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如何让孩子走出吸毒家庭阴影?
香港:可换管养权
香港现行《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是处理关于与配偶分居的规定。条例中大部分条文均是源自《1895年联合王国简易程序司法权(已婚女子)法令》。此法令起初旨在授权裁判官保护已婚女子;这些女子的丈夫都是惯性酗酒者或曾因袭击她们而被定罪。从《1895年法令》衍生的香港《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规定:如果申请者有证据指称配偶有惯性酗酒或吸毒、遗弃等不当行为,区域法院有权发出命令,将该婚姻所出子女的法定管养权单独交付予申请者。
各国做法不一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通行的民法原则中,“父母—子女”监护关系中的父母监护人有责任为被监护的子女提供服务,而且在大多情况下,这种服务的提供完全无偿,被监护人对这种服务不必对应补偿,父母也不得请求报酬。其次,监护人提供服务时,也不存在与被监护人协商的情形。其提供的服务,完全来自公德与法律的规定,具有某种强制性。父母对子女的监护首先是建基于人类公德上的义务,而非可以倚之牟利的权益。
早期的罗马法和习惯法将未成年子女视为父亲的财产,不论在家庭或社会其他领域,父亲一向有掌控未成年子女的权力/权利。此一观念所及,父母出售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自是理所当然。但十九世纪以后,在个人主义影响之下,未成年子女逐渐脱离父亲的财产范围。1838年时一位美国缅因州的法官明确在判决中特别提到,儿童并非父母亲的财产,决定子女亲权行使之时,应以子女的安全与利益为考量。
自1970年代以来,现代各国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时渐渐转向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要求法官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不考虑父母权益,只是根据子女的福祉和最大利益,基于具体情况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而直接决定监护权归属,必要时,甚至可以摒弃自然父母而在其他自然人或社会机构中寻找监护人。英国1971年的《未成年人监护法》、1989年《儿童法》都将子女的利益规定为子女监护事件中应最优先考虑的因素。美国1973年《统一结婚离婚法》为全美各法院设立判定子女最佳利益的准则:父母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与生理健康情形;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该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亲、其兄弟姊妹,或其他对该子女利益有所影响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该未成年子女在家庭、学校以及小区之中的适应情形。《德国民法典》也规定了法院采取最符合子女利益的原则。
父母或许会失职,但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并非除了父母就只有政府和花钱买孩子的拐子。吸毒家庭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归谁,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带有争议的话题。美国现在有240万孩子完全由祖父母抚养,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因为孩子的双亲吸毒。而瑞典法律规定,如果家长存在吸毒行为,政府将对家庭中的儿童采取强制措施,让他人来抚养,直到政府评估认定后才能恢复父母的抚养权。日本民法典第834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的亲属或检察官有权请求法院剥夺父母亲权。
虽然各国做法各不相同,但如何让孩子走出吸毒家庭的阴影?这是一个各国都不能回避的难题。在这里尤其需要吸毒者自身的觉醒,只有他们承担起当父母的责任,社会的责任,远离毒品,他们的孩子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