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日从省安监局获悉,贵州省本月起开始施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根据规定,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将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规定》指出,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此外,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根据《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为止:第一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则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将提请有关地方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杨林国)
来源:贵阳晚报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