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州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贵州省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署情况。届时,我省流动人口管理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持证人员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租、购城镇保障性住房等12项权益。
享有12项权益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证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按照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四)育龄夫妻在居住地享受和常住人口同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服务;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七)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八)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九)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租、购城镇保障性住房;
(十)参加居住地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
(十一)依法加入居住地工会等组织和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十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证人的子女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统筹安排其子女入学。
别忘了办居住证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工作。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流动人口可以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有关服务和办理有关事务。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居住证。到直系亲属处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者不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流动人口,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王奇)
来源:贵州都市报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