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4项涉企服务性收费,从现在起,贵州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调整。
贵州省物价局和贵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现在起,取消“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管理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4项涉企服务性收费。
其中,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1、教育部门,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管理费;2、公安部门,新防伪居民身份证;3、质检部门,粮食陈化鉴定收费;4、卫生部门,(1)医疗保健IC卡工本费、(2)IC献血卡工本费;5、统计部门,(1)会计与统计核算专业大专学历教育收费、(2)本科学历教育收费。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税务发票工本费(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部门收取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费、年检费、名称核准登记费;公司、企业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
降低的涉企收费项目及标准具体为,无线电管理部门电磁环境测试与电磁兼容分析收费:(1)VHF、UHF电磁环境测试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3000元/站下调至1800元/站;(2)微波站、雷达站电磁环境测试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4000元/站下调至1800元/站;(3)卫星地球站电磁环境测试收费标准由原来的5000-8000元/站下调至4600元/站;(4)拟建基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500-2500元/站按最低标准1500元/站收取。
《通知》明确,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已公布取消、降低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变相抬高价格收费。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降低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照《2011年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查,收费目录上没有的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取费用。(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