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从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亮证执法,被聘用协助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只能从事与城管执法相关的辅助工作。
《意见》明确,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变更城市管理执法主体,调整行政执法权限,超越法定权限设定城市管理执法主体。未经国务院及贵州省政府批准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不得设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不得以此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建立健全执法听证制度。城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听证活动。完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推行文明执法承诺制度。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要组织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签订文明执法承诺书,并将承诺文明执法的内容、责任人、投诉举报方式、处理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向社会公示。
规范执法礼仪。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语言文明、仪表整洁、举止得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或作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意见》还对执法流程、涉案物品管理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记者 李春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