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再也“闹”不下去了
贵州省政府出台“试行办法” 规定索赔万元以上的须由人民调解委处理
26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束的医疗纠纷,不再受理。
纠纷超万元不再“私了”
《办法》规定,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区别于行政调解、医患协商、司法调解的一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重新指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协商。
《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医患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申请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医患双方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四个条件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延期的,可再延期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