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长陈敏尔签署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公布《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贵州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目前已达到9万余辆。但是,由于目前贵州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多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闯红灯、逆行、载客营运等现象较为普遍,加之电动自行车未参加相关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大多无力支付赔偿金以及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管理措施欠缺,无具体处罚条款,难以实施有效管理等方面原因,电动自行车在方便老百姓出行的同时,也给贵州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一定隐患。
按照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今年5月1日以后,贵州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公告制,未经依法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
生产销售管理方面,今年5月1日以后,在贵州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告;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登记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今年5月1日以后,贵州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发放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通行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等规定,并禁止酒后驾驶、载客营运、逆向行驶等行为。
办法还规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现场交纳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记者 苏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