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行动
打拐一年 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万余人
严打
打掉1847个犯罪团伙
刑拘11553人
抓获在逃人员2119人
解救
解救被拐卖儿童4218人
解救被拐卖妇女8071人
据了解,长期以来,各级司法机关都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为惩治的重点。从去年4月9日开始,新一轮的打拐风暴在全国展开,而这已是我国自1991年以来,第五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
经过约一年的打击,从2009年至2010年3月22日,全国共侦破拐卖妇女案件4944起,拐卖儿童案件3223起,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案件813起。共打掉1847个犯罪团伙,刑拘11553人,抓获此类在逃人员2119人。解救被拐卖儿童4218人、妇女8071人。
随后,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政策深读
非法获利 成送养与拐卖“分界线”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拐卖罪?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又该如何区分?
在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看来,以下四种情况,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根据《意见》规定,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以及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要求,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对于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行为,《意见》明确规定: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阻碍返家 买主也要被追责、定罪
不光拐卖妇女、儿童要获罪,收买妇女、儿童的买主同样也要被追责。
据陈松坡介绍,对于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同时具有下属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
这七种情形包括: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因大多数买主有违背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行为,仅从这一点来说,只要追究刑事责任,买主大多不能幸免。
拐骗成年男性 亟待完善法律来界定
拐卖妇女儿童要获罪,那么,拐骗成年男性又该如何追责?
对此,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表示:按现行法律规定,拐骗男性尚无罪名,如果存在剥削劳动,一般是按强迫职工劳动定罪。
“《意见》虽然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案、定罪量刑等进行了明确,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这也只是对现行法律的进一步解释。”陈松坡坦言,对新出现的拐卖成年男性、以劳动剥削为目的拐骗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办案中发现,有的成年男性被拐骗后,被强迫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还有的被假借招工名义拐骗后,再施以暴力控制,被强迫劳动等。即便是按强迫职工劳动罪定性,但由于没有劳动合同,责任人最高也只能被判3年,显然不当。”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说,要想有效遏制损害公共利益的拐卖犯罪,有赖于政府与非政府、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构建一张自上而下、全民参与的防拐网络,让企图从事拐卖犯罪的人无所遁形。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