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7日召开的全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医责险项目启动会上获悉,会议决定6月20日为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哈尔滨市辖区参保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保单生效日,同时启动我省参加医责险统保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并首先在哈尔滨市试点实施。
这意味着我省搭建了一个医患双方都能倾诉自己主张的、具有法律保障的平台,在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同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赔处机制,患方当事人将依据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据了解,我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理赔处理服务体系,主要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两大服务组织构成。其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公德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设有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采取随机抽签方式,请医学专家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医学评定,在评定基础上,再请法学专家、保险公司专家与医学专家组成合议委员会进行合议。依据专家的评定和合议委的结论来定责、定损、定赔。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定、合议医疗纠纷案件不收费,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不收取费用。
据介绍,根据医疗纠纷案件难易程度,我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理赔处理工作服务流程设有不同工作程序,一般情况一个医疗纠纷案件30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特殊情况可根据当事人要求适当延长。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医疗纠纷,参加全省医疗责任险统保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可直接走简易程序,即由医疗机构与患方代表共同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医疗事件成因复杂的医疗纠纷,市(地)医调委调解不成功的,要走疑难程序,可申请省医调委进行二次调解。二次调解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调解不成功的可选择行政或诉讼途径。凡参加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无权单方面与患方商定医疗纠纷经济赔偿事宜(一万元以上)。
除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已经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纠纷;因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非医调委管辖区内和管辖区内未参加全省医责险统保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等5种情形外,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处组织均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