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公司不愿放弃法律上已经不属于他们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他们借助其社会关系,动用政府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议”,用行政办法影响工商执法。
很快,长沙市工商局的态度来了个180度的转变。2011年4月13日,也就是离金城公司第一次变更只相隔21天,长沙市工商局在事先未通知聚福公司的情况下,撤消此次变更,将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回原法人,聚福公司由此丧失了重组企业的“主导权”。
工商机关核准企业法人变更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聚福公司从早期商谈合作,到后来具体出资并购,偿还遗留债务,并成为新的公司法定人,前后花费2000余万元,是金城公司重组后无可争议的重大利害关系人。
从3月22日至4月13日期间,已经获得金城公司法人资格的聚福公司,多次向长沙市工商局进行通报和函告,举证和陈述自己取得法人资格的合法性。但事与愿违,长沙市工商局在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仅根据一方的意愿作出了不利于另一方的行政许可。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认为,长沙市工商局在没有征询重大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下,对企业法人资格频繁变更,明显有违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属于违法行政。其后果可能会给原本复杂的“长沙电脑城”的综合治理埋下隐患。
湖南是全国率先启动政府服务立法的省份。聚福公司来长沙投资前曾经踌躇满志,企业负责人吴贺堂坦言,他们看重的是湖南的投资环境。然而,半年多来企业的遭遇让他心生疑惑。吴贺堂无奈地告诉记者,“现在,我的精力几乎全部花在了应付外部关系和环境上,根本无暇考虑企业自身的运作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