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16年之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面临第二次“大修”。今天(8日)下午,湖南代表团在住地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及代表选举的有关草案。
顺应了时代潮流,也顺应了民意需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代表们在审议中认为,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历史的必然,顺应了时代潮流,也顺应了民意需要。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人民群众也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非常必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适应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与时俱进,总结了多年司法实践取得的经验成果,解决了大量社会关注和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部切实可行的修正案草案。
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康为民、龚佳禾等代表认为,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一大亮点。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杨晓嘉、廖仁斌、罗祖亮等代表说,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更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我们国家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很大进步
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代表们针对修正案草案的一些具体条文,也提出了意见建议。
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近30年的全国著名律师,秦希燕代表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发言中,他就一些焦点、热点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
“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此次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根本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秦希燕代表说,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些代表认为,这次修正案草案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建议把“律师在场权”写入刑诉法
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中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就麻烦了,这样就可以录也可以不录了。”代表们说,全程录音录像,是记载和证明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重要手段,建设这里应将“可以”改为“应当”。
律师制度是所有公民权利的集中象征,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标志。秦希燕代表建议,在刑诉法的修改中,要把“律师在场权”写入刑诉法。
秦希燕代表打了个形象的比方:“在法庭上,公诉人席与辩护人席是在一个层面的,是平等的,中间是法官席,三者形成一个‘金字塔’,共同托起公平与正义。缺少了任何一个角,这座‘金字塔’都会倒下来,就会出现不公正。”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周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