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中,不能借自己是‘驰名商标’,对公众造成误导。”9月2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这是继1993年和2001年之后,立法机关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新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条,针对当前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侵犯商标权屡禁不止等问题作出一系列修改和调整,《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出此次《商标法》的三大亮点。
亮点一
“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
本次《商标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对“驰名商标”的运用规定。
众所周知,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公众熟知的商标。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就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造成“驰名商标”鱼龙混杂,严重误导消费者,典型例证如当年的三鹿奶粉。
因此,新《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商标法的这一修改,堪称对“驰名商标”的致命打击—当“驰名商标”不能用于产品广告宣传,它还有多大的价值和作用呢?又该怎样去评判一个商标的优劣?
“驰名商标的确立标准较为含糊,可执行性不强,中国市场大部分‘驰名商标’并非从市场中产生,而是通过走行政路线获得,名不副实。”中投顾问文化行业研究员沈哲彦认为,商标法的修改对消费者的直接利好是能有效减少“驰名商标”的误导;间接影响则是可以获得品质更高的商品,因为企业竞争环境更公平。
相关法律人士指出,以此次商标法修改为契机,“驰名商标”评定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亮点二
商标侵权赔偿增至300万元
近几年来,市场上的“山寨”产品也越来越多,“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让消费者们哭笑不得,企业怨声载道:买到“康帅傅”方便面,牙膏碰到“高露吉”,喝瓶饮料喝到的是“脉劫”……
以上现象,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为了加大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商标法》增加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与此同时,《商标法》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了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本次修改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
在沈哲彦看来,新商标法引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有效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同时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今后有望大幅降低。然而,整治侵权的关键在于监管,如果政府在监管这一环节执行力相应增强,新商标法的效力将能够进一步体现。
亮点三
商标审查时间不超过9个月
商标申请时间过长,是很多企业都遇到的事情。据悉,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一度达到平均30多个月,最长的有七八年。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供的数据,截至2013年6月,中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商标审查周期。国家工商总局也确立了三年解决商标审查积压、五年达到国际水平的目标。2012年8月召开的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也表示,中国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保持在10个月以内,商标异议审查周期缩短至20个月以内,商标评审审查周期控制在18个月以内。
此次《商标法》参考了实践中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规定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审查时限为9个月;对异议申请审查决定的时限为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由此可见,新《商标法》的规定,将大大提高商标申请、异议、撤销、无效等程序的审查效率,商标申请终于无需再跑“马拉松”。(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