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湖南双语网消息 据长沙晚报11月5日报道(记者 李广军)您在购房时会认真看合同、一字一句比对文字表述吗?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而省略这些程序,因为一时的疏忽可能会让您损失巨大——长沙市民喻女士就因为在签合同时一时大意,差点白白损失了4万元,起因只不过是没有注意“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开发商退还喻女士预付购房款4万元;至于其前期支付的1万元定金,开发商可不予退还。
事件: 交了预付款拿了定金收据
2011年8月14日,喻女士看中了一个楼盘,有意以银行按揭方式定购一套近百平方米的商品房;同日,按照认购协议书的要求,喻女士向开发商支付了1万元定金。根据认购协议书,这1万元定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转为购房款;如逾期喻女士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同放弃定购,定金不予退还。
“我交纳了1万元定金后,开发商一直以留房、房价会上涨等理由建议我预交部分购房款。”2011年8月31日,喻女士来到营销中心交纳了预付购房款4万元,“可是在开具收款收据时,对方却重新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为5万元的《定金收据》。”由于当时已经是下班时间了,喻女士没有细看,也没有意识到开发商出具的不是《预付购房款收据》。而当第二天她回过神来向开发商提出异议时,对方承诺如果将来不购房4万元可以退还。后来因为资金紧张的缘故,喻女士无法筹集购房款,于是告知开发商决定放弃购房计划,并要求退还先前支付的4万元预付购房款;但对方却以5万元均系定金为由拒不退还,双方为此酿成纠纷。
审理: 法院判决公司退还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喻女士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交纳了购房定金1万元。此后双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没有签订合同的原因是喻女士因自身资金原因自愿放弃购房,故开发商对喻女士所交的1万元购房定金依法可不予退还;此后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将购房定金数额变更为5万元,而在喻女士向开发商交纳了4万元款项后,开发商却出具了金额为5万元的《定金收据》,据此可知喻女士关于后面交纳的4万元系预付购房款的主张是可信的。双方最终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房产公司应当将预付购房款4万元予以退还。
温馨提示
看清文字表述可避免纠纷
此案的主审法官、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钟建林提醒,消费者购房,与开发商签订相关合同、交纳相关费用时,千万不要性急,一定要看清开发商合同或者手续的文字表述,明白其法律意义,从而避免发生纠纷,造成损失。
“定金一付想退很难。买房人交纳订购款(或认购款、预定款等)后反悔,要求退还订购款的,一般是根据合同条款看订购款的性质。如果认定订购款为定金,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钟建林说,目前很多房地产项目经常会营造一些限时优惠、特价抢购等氛围,广大市民一定要深思熟虑后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