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湖南双语网消息 据长沙晚报报道 春节长假刚过,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热线就响个不停,其中有不少市民询问过年红包和加班工资的问题。昨日,该热线发布2014年度第一号法律警示:用人单位以红包冲抵加班费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自河南的小张在芙蓉区一家超市工作。“因为没有买到回老家的车票,我没有回家过年,干脆向公司申请了春节加班。”可是令小张颇为纠结的是,超市只在大年初一给每人发了200元的红包,“公司还明明白白告诉我,春节上班除了工资外再没任何其他费用,发放的红包就是过年期间的加班费。”小张很奇怪:春节红包怎么就变成了加班费?自己拿了红包再要求支付加班费是否合理?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热线律师表示,春节红包和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加班费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予以支付;红包则是用人单位自愿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鼓励,是一种福利,而且给多给少并无硬性标准。用人单位以红包冲抵加班费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348热线昨日发布的法律警示说,春节假期,劳动者如发现单位不愿意支付加班费,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顺利、有效维权,劳动者要留心掌握加班的证据,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时工作记录、提交工作成果的电子邮件等等。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大年初一到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初四到初七为休息日。《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支付加班费。(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王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