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5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处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意见》明确,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县级政府原则上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