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成为国务院改革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工资的8%,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与企业相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张晓巍介绍,具体改革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缴费工资多少,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张晓巍解释,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度办法。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给予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要有所限制,这样基本能够实现改革前后退休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分别管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孙德平表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山东台 姜洋 临沂台 杨利学 郭鹏飞 胡京 德州台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