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连续调查了三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四家其他商业银行,虽然每个银行各有各的计息方法,但在对未还的欠款进行复利计息这一点上却是完全一致的。
那么,银行这么做,是否涉嫌违规呢?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利息计收复利是这样规定的: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但是在这个银行的行业规章出台之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就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两份规范性文件的说法显然不一样。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认为,银行这种复利的计算方式,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是公然的违法行为,应该取缔。
银行自己算错账,少收了客户4块钱,客户还这4块钱理所应当,没什么可说的。但是,现在银行不光要收这4块钱,而且还要收利息,这利息还老是算不清,僵持下去很可能滚出个天文数字。不仅如此,客户个人信用也受到很大影响。所以,这件事虽然是个别的,却反映出两个大问题。一是银行系统联网待改进,不能总是无法实时结算,还把由此产生的后果强加在客户头上。二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许复利累加,也就是俗话说的不许利滚利,但银行业内却另有规定。规范在打架,客户怎么办?据有关方面统计,如今全国信用卡的发行量大概已有3亿张,交易金额超过7万亿,市场规模这样大,规范却不清晰,看来,这事真到了该“改一改、管一管”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