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获悉,3月1日,该省将正式实施《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用刚性的法律来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条例》列出了需要严格禁止的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十三类具体行为,主要包括: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和活动经费等费用;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等;要求中小微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购买指定产品;限制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参与公平竞标;干涉中小微企业合法用工;要求无偿或廉价提供劳务以及占用财物;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侵害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强制中小微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向中小微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中小微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等。
《条例》还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门举报、投诉。
近年来,辽宁中小微企业蓬勃发展。截至2013年底,该省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单位数已达184.4万户,从业人员1168.4万人;当年实现增加值18150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67%;对全省就业的贡献率在70%以上。中小微企业在促进辽宁省城乡就业、增加税收、推进技术创新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记者 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