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晚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文杰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但与以往类似判决不同的是,陈文杰获刑的同时,法院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了解,这是自去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成铁中院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今年4月20日重庆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重庆北火车站将刚出站的陈文杰、喻晓抓获,并当场从2人携带的棕色手包中查获冰毒5袋共616.8克、海洛因1包共3.01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文杰、喻晓明知是毒品,仍共同运输。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而在此之前,陈文杰就曾因贩卖毒品入狱2次,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近日,成铁中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陈文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喻晓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名词解释:限制减刑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限制减刑”条款,其对象主要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对以上被告人量刑判决后,可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法律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不低于2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