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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何时不再“雾里看花”

2012-05-02 13:48:19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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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被全勤”

就要亮明“杀手锏”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休假的时间应根据工龄来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带薪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休假15天。

可是,一项“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在受访的职场人中,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21.8%的受访者虽然符合条件,但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

南京市基层公务员罗丹5年都没有休过带薪假,在采访中他无奈地说:“带薪休假就像水中之月镜中之花,我看得见却摸不着。”

罗丹的话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神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胡里清坦言,在自己的企业,也很少有员工提出要休假,“他们多数甚至都不知道有这个假。”

“在紧张的工作中,每个人都在为了生活而奔波,很难因为自己的意愿而停下工作的脚步。”全国政协委员吴思科认为,“加班是正常的,不加班倒是不正常。”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这是被当下不少企业所推崇的厂训。在严峻的就业压力下,在残酷的现实语境里,原本隶属于公众法定权益的带薪休假,无奈被“选择性忽视”,或者“根本不予考虑”。

家住东城区后永康胡同的刘芳现有11年工龄,根据规定,去年已有10年工龄的她可带薪休假10天。谁都没有想到,这10天的带薪年休假,使刘芳丧失了6000元的满勤奖。原来,她们单位规定全年出满261天,如满勤即可得奖金6000元。结果刘芳就因休假的10天没达到满勤天数,因而没得到满勤奖。

刘芳说:“当时明白是带薪休假导致拿不到满勤奖后,我就下定决心,再也不带薪休假了。毕竟,老板如果只拿公司规定来说事,我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跟他讲理,估计会被‘炒鱿鱼’的。”

刘芳所在公司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而刘芳所经历的这件事儿对很多职场员工来说都不陌生。出于对职工带薪休假这一规定的天然排斥,很多公司、单位、机构都通过各种方式,打压员工带薪休假的积极性,让职工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面前臣服于公司的“一家之言”。

其实,刘芳面对这种“被全勤”的尴尬境地,不应该选择一味地忍让、服从,而应该勇敢地亮明“杀手锏”——法律。

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休息权益,已成为世界性趋势。比如,德国政府对不休假的个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此鼓励人们休假;芬兰政府则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额外津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更是进一步强化了职工休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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