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公布,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山东将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鼓励民办幼儿园发展。
规定提出,山东将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幼儿园,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要求各地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城镇新建居住区幼儿园将以政府主导为主,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为鼓励民办幼儿园发展,山东省规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政府将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规定提出各地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就近向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应创造条件,满足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记者 徐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