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3月13日,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青岛各级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据了解,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青岛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0件,已审结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至3年之间。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据青岛中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介绍,2013年来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量有所增加,发案多为群众举办,夫妻共同犯罪居多,且罪名相对集中。
据悉,在已审结的30起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7件,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共17件。
田孝民表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青岛各级法院的原则始终是,一经查实坚决从严惩处,严格适用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起刑点是六个月,但青岛法院在量刑时已经提高了起邢点,多为1年以上。
田孝民表示,将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或者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并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均判处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罚金。同时,依法严格适用缓刑,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记者 胡青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