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西安出台校车工程试点方案。 (本报资料图片)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除高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校车驾驶人员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即日起至9月18日,《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校车驾驶人员
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须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机动车驾驶人须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校车行驶前,驾驶人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同时,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不得鸣喇叭
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意见稿》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校车应每半年
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意见稿》指出,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同时,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执行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即日起至9月18日,您可登录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查看《意见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发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或发传真至029-87294499,还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