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一出台,就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其中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条件、保护办法,以及房屋拆除行为和补偿条件等尤为引人关注。
今天(5月28日)上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在调研了省内建筑保护现状,考察了外省有关建筑保护的立法情况,以及听取了张锦秋院士等10位建筑领域知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修改稿中,对草案作了较大幅度修改。
新增“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条款草案修改稿新增了“设区的市设立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建筑保护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相关条款。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根据修改稿,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的有:
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
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名人故居、旧居;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奖项的;
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价值的。
任何人可申请重点保护建筑认定
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建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点保护建筑认定申请。
建筑经确定公布后,在醒目位置设置重点保护建筑标志。严格控制在重点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现有的设施不符合重点保护建筑类别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