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购物卡“洗赃易”
购物卡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贿赂犯罪中,成为贿赂犯罪的“新宠”。“2007年至今,北仑区法院审结了12起购物卡涉贿案件。今年以来,北仑区法院已审结两起贿赂案件,全部涉及购物卡。”殷东伟说。
据了解,2009年审结的浙江省嵊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杜洪苗案,除一块手表外,杜洪苗受贿均为购物卡,总计18万余元。
殷东伟表示,受贿人之所以钟情购物卡,除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外,一些受贿人法律意识太淡薄,认为收购物卡跟收现金不同,不构成犯罪。
王吉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庭审中,一些行贿人说,一两千元给钱拿不出手,买烟酒不知是否合对方口味,送张购物卡正好;也有受贿人说,拿钱觉得‘烫手’,收张购物卡更安心,将来要是被发现了,顶多也就是个违纪处分。”
“由于购物卡通常是一两千元一张,少的三五百元,一些受贿人觉得拿这么点钱也没事,没想到积少成多啊。”殷东伟说,他2009年审理的一起建设部门负责人陈某受贿案,其受贿的8万元中有5万多元是购物卡。庭审中,陈某也直言没想到自己竟然收了那么多购物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对购物卡涉贿犯罪问题进行调研,该院法官辛祖国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对于文物、贵金属、储蓄卡等物品,受贿者收受购物卡更“安心”的原因还在于“洗赃易”。
“收受购物卡后,处理卡的方式多样,可以自己拿购物卡或给亲朋好友去商场、超市消费,而不会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同时,大量‘黄牛党’的存在,受贿者只要自己出让小部分利益,就可以轻松的将购物卡兑现,简便快捷,不留痕迹。”辛祖国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