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议购车摇号新政部分情况下过户限制应放开
购车摇号新政让审执涉车诉讼遇尴尬
今年1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北京市购车摇号新政正式实施,其中最受瞩目的变化内容之一,即今后因为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而发生的小客车所有权转移,只有获得机动车所有权的一方同时拥有北京市的小客车指标,才能够顺利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
此政一出,无疑让那些曾试图利用法院逃避摇号的车主们彻底断了“念想”,却也让涉车的案件审判和司法拍卖程序陷入了僵局。
新政实施 车辆拍卖遭遇寒冬
根据北京市交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北京市目前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500万辆,其中私家车的比例占到了七成。去年开始,北京的购车摇号新政正式实行,有效遏制了车辆疯长的态势,但对于普通的购车人来说,“一号难求”也成为了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
据丰台人民法院执行三庭的负责人郭威法官介绍,由于北京市购车摇号细则修订之前,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拍卖获得的机动车,可以不受购车摇号的限制,、因此通过司法渠道实现购车的目的就成为一条绕开摇号的购车“捷径”。这种背景下,法院的车辆拍卖曾一度备受追捧。2011年,丰台法院拍卖的25台车中,22台都顺利成交,且成交价格都比较理想。
2011年12月27日,北京交通委等14个部门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这一内容针对的正是那些利用法院“骗号”的违规行为。
但是,这样一条新政的实施,却给正常的司法审判和拍卖程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郭威告诉记者,今年1月5日,丰台法院在新政之后第一次委托拍卖公司对13辆小客车进行拍卖,现场的场面与之前可谓一落千丈。整个拍卖会只有两个人交了保证金参与拍卖,拍卖会上也只有一辆奥拓车卖出。这辆车评估价格4800元,结果经过一次举牌,以5000元的价格成交。“放在去年,这样一辆车,至少拍到上万元应该不成问题。”
记者了解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车辆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若两次流拍后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车辆退还被执行人。但是根据车辆新政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只有取得购车指标才能持法院依法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书进行过户,而实践中这种条件可谓非常苛刻,那么申请执行人就只能放弃以物抵债,再将车辆被退回被执行人,这就使得以物抵债这一条款变得有名无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其实“发还被执行人”也不是没有问题,“实践中,被执行人外出躲债的现象非常常见,被拍卖的车辆也是法院费尽力气才找到的财产,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流拍车辆的情况下,车辆就会积压在法院,不仅会产生大量的停车费用,增加执行法官的办案压力,而且也增加了法院的保管责任。”
这种情况,无疑对已经非常困难的执行工作更是雪上加霜。郭威认为,车辆无法拍卖,对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实现,包括对被执行人利益的保护都非常不利。
“退车保号” 法院有点尴尬
事实上,新政给司法实践造成的困惑并不仅仅体现于执行之中。
今年2月,胡女士的“退车保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2009年12月14日,赶在购车摇号政策出台之前,胡女士在北京金泰开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并登记了车牌号。但是此后的一年中,该车不断发生故障,胡女士认为此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法院判决其“退车保号”。
可胡女士的要求在4S店看来不可能实现,根据购车摇号的新政,4S店没有购车指标,即使答应为胡女士退车,他们也无法过户接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胡女士的车辆确实存在瑕疵,其退车的要求应当支持,但其同时应将车牌过户给被告,由被告应退还车款,承担车辆购置税等损失。在二审过程中,胡女士出于对车牌号的需求,愿意调解,答应只要保留号牌,可以从被告处另购新车,原车则由经销商维修后卖往外地。
可见,在涉及机动车的案件中,车牌号已经成为独立为车辆本身的一种财产,今后此类案件应如何判决,又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法院建议 执行阶段可适当放开
针对司法实践目前面临的可观难题,丰台法院认为,对于执行拍卖程序中的成交裁定和流拍车辆以物抵债的裁定,应该放开控制,所有权的继受人申请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时不在要求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
“北京市出台购车摇号政策的主要目的无非是将小客车的数量调控在计划范围内,控制小客车增长速度。而法院的拍卖程序,一方面涉及的车辆数量非常有限,且成交车辆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时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指标消灭,所以在一定时间段内并不会增加车辆的总数。”郭威说,新政修订的主要目的在于杜绝个别人虚假诉讼购车的现象,而事实上,司法拍卖程序作为一种通过公开竞价、公平竞争、公正处置的变现方式,拍卖之前必须在大发行量的报纸及北京法院网上进行公告,在社会上公开招商,申请执行人在拍卖会上竞买成功的几率很小,双方串通的可能性不大。同时,如果通过公开拍卖而流拍的车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车辆继续贬值,也应当准许通过以物抵债裁定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与此同时,法院也提出,应该在审理阶段加大审判案件的审查力度,特别是对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加大对恶意诉讼的处罚力度,通过立法提高恶意诉讼的成本。此外,加强对车辆的拍卖监督,严格审查拍卖机构的公告发布,要求拍卖公司加大发布拍卖信息的力度,监督其进行充分的前期招商工作,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参加拍卖,降低申请执行人竞拍成功的机率,打消其侥幸心理,最大程度的实现车辆的价值。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