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一年来,各地醉酒驾驶的司机少了许多。发生在江苏的“4·22”特大交通事故,又让“毒驾”一词醒目地进入公众视野。这起14人死亡的惨剧,缘于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在事发前曾吸食冰毒,并涉及严重疲劳驾驶。一个吸毒的瘾君子居然成为旅游客车的司机,这无异于将全车人的生命交付给一个随时可能毒瘾发作神志失常的隐形“杀手”。连日来,全国公安部门都在以“零容忍”的态度,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吸食毒品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
都说“酒驾猛于虎”,“毒驾”的危害更不容小觑。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从现实情形看,毒驾和醉驾一样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但是,对于“酒驾”,交管部门对其“零容忍”,舆论也不给其任何可乘之机;而对于“毒驾”,媒体大多只是从交通事故方面进行关注,“4·22”特大交通事故若不是死伤惨重,恐怕很有难引起媒体及公众对“毒驾”的关注。相对于“酒驾”危害的普及而言,公众对 “毒驾”的有关常识也略显陌生。
事实上,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毒驾”案例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与“酒驾入刑”的惩罚相比,对“毒驾”的惩治在法律上还处于空白阶段。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吸毒后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
“酒驾”已入刑,“毒驾”是否也该“惊动”刑法,挺倒双方各有说辞。力挺者称,“毒驾”既然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酒驾”可以入刑,“毒驾”为何不能入刑?反对的声音则是,因为某一社会热点事件就立一个法,“运动式立法”并不一定会起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反而会伤害法律的恒定性。
“毒驾”之外,“药驾”同样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监管方面,欧美不少国家已在法律程序上关注药驾的危害。在美国,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于药后驾驶。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在法律监管层面对药驾“施以狠手”。
无论“毒驾”还是“药驾”,是否“入刑”这只是一种制度性安排。在讨论“限制怎么驾”的同时,更要思考如何才能有效确保驾驶安全。当一车人的生命都维系在司机一个人身上时,“我是司机”可不只是一句轻飘飘的身份介绍。
来源:人民网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