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无力导致民营医院沦为“摘肾”窝点
记者调查发现,卖肾团伙组织非常严密,“受体”与“黑中介”经过配型、定价后,往往会选择没有资质、环境差的民营医院甚至小诊所进行移植手术。整个黑色利益链条中,民营医疗机构恰恰又是最为关键,也最应受到严格监管的一环,由此暴露的监管漏洞不容忽视。
景德镇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包括民营医院和私人诊所在内的民营医疗机构均由各县(区)卫生局发证,根据“谁发展,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县(区)卫生局负责监管,市卫生局负责督导。“案件中涉及的两家医院要么只有做腹部手术的资质,没有资格做肾脏手术,要么连做外科手术的资质都没有。”这名负责人说,两家涉案民营医疗机构的做法属“非法行医”。
民营诊所的非法行医行为,为何能屡屡逃避监管,并最终发展为地下“摘肾”窝点?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查明,早在2006年,“摘肾案”涉及诊所之一的昌江区某社区医院院长周某,因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违规行为,被景德镇市卫生监督所罚款3000元。
2007年12月至2011年6月,盛某和田某分别担任景德镇市卫生监督所医疗与传染病监督科科长、副科长期间,在接到举报后,两人多次赶到周某的诊所进行现场检查,但在发现诊所存在超出经营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进行手术等违法违规行为后,均通过罚款方式处理了事,也最终导致周某等人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江西社会科学院资深研究员、江西省社会学会会长王明美认为,肾脏地下交易一度猖獗的现象表明,一方面当前部分民营医疗机构超诊疗许可范围行医的现象普遍,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监管手段过于单一,监管常常流于形式。
针对此,王明美建议卫生部门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所负责的民营医疗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必须实行问责制度。同时,加强对有外科手术从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的动态监管,进一步明确一定级别的医院才能做器官移植手术,缩小监控范围。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使违规者一旦被发现,轻则重罚,重则吊销从业执照甚至追究刑责。(记者胡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