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条提醒
去公安局登记信息
昨日下午,陈小姐和徐先生来到越秀区民政局四楼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分钟后,手续办理成功。徐先生告诉记者:“我们的户口簿上没有盖‘已婚’红印,下一步要去公安局登记信息。”还要再跑一趟,陈小姐有点不耐烦:“还要再去公安局很麻烦,为什么民政局和公安局不能联网自动更新?”
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李劲表示:“我们也想和公安局联网,但公安局网络要求很严格。”
记者在越秀区民政局四楼7号服务台看到,前来办理离婚的一对夫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填写相关表格。过程结束后,工作人员没有往户口簿上加盖任何印章。工作人员表示:“不盖‘离婚’章的政策从7月8日就开始实行了。”
海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同样表示:“8日已经开始实行这一政策了。”记者在现场看到,市民办完手续后,工作人员会给他们递上一张纸条,上面温馨提示:“办理婚姻登记后,请您尽快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更新户籍信息”。
法无授权
因此全市取消盖章
昨天下午,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就此解释称,以前婚姻登记员在户口簿上加盖离、结婚红印,主要是方便基层工作人员随时核查户籍人员的动态信息,但这一措施并没有法理和行政依据,因为原则上户籍信息应该由公安部门负责。“而且这个红印章并未与公安部门关联,未起到更新婚姻状况的作用,加上目前各区做法也未完全统一,有些没有加盖印章,故此次广州民政部门决定取消这一做法。”
今天凌晨,市民政局向媒体发出的情况说明则是:近期,部分婚姻登记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在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中加盖印章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相关规定,且户口簿注意事项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我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研究,认为:依据行政法“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且户口登记机关无授权的前提下,已不宜继续由婚姻登记机关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注记。
形同虚设
公安局登记非强制
据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民政部门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加盖“已婚、离婚”印章,更无此职能,该职能属于公安机关。“民政局没有任何行政依据或法律依据盖章,但传统上一直是这么做的”。他补充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去公安机关报备并非强制行为,而是自愿行为,因此民政部门所能做的只能是温馨提示,不能强迫市民,“而且没有设立机构去监督市民去公安机关报备”。去公安机关变更婚姻状态的规定似乎形同虚设。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规,市民纷纷表示不大适应且猜测良多:为何沿袭的传统悄无声息地就变了?该知情人士也觉得突然“打破传统”,官方很难向市民做出合理解释。但他表示听说市民政局发文到各区了,“但不知道是否所有区都执行了,这种做法在全国肯定不是率先的,佛山已经实行”。